
不做亏心,不怕鬼敲门,反之做了亏心事,早晚都走不了。这点通俗的道理,每位银行员工都不可忘。
2011年底至2014年9月期间,B公司分别以其与广东C、芜湖C的购销合同项下预期销货款作质押,向A银行壹支行申请国内订单融资贷款。为获取高额信贷资金,B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在为B公司申请贷款过程中虚构贷款用途;虚增营业收入、利润,并向银行提交虚假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;私刻广东C、芜湖C公司印章,以两家公司名义在虚构合同金额的《确认书》上盖章并提供给银行。
郭某作为壹支行公司部经理,何某作为分管副行长,樊某作为行长,负责B公司国内订单融资贷款业务。在办理B公司国内订单融资贷款过程中,郭某、何某、樊某接受B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给予的手表、安排旅游等好处(注:易某称“他邀请郭某到香港、澳门游玩一次,送了一块劳力士手表;邀请何某到香港、澳门游玩三次,送了一部苹果手机;安排樊某去香港、澳门旅游两次,送了一部尼康相机、一块劳力士手表”),未按规定严格审查B公司与C公司订单真实性、贷款用途真实性、B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等,从而未发现易某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、审计报告、上下游订单合同等材料均系虚假,最终导致A银行向B公司发放国内订单融资贷款18笔,累计金额3.77亿元。
2018年12月,A银行核销呆账6493.737万元,利息2853.62万元。
2024年5月22日,易某因犯骗取贷款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
2024年11月15日,公安机关对郭某、何某、樊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案立案。
法院认为,郭某、何某、樊某接受B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给予好处,未按规定严格审查B公司与C公司订单真实性、贷款用途真实性、B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等,从而未发现易某权提供的公司财务报表、审计报告、上下游订单合同等材料均系虚假,最终导致A银行陆续向B公司发放国内订单融资贷款18笔,累计金额3.77亿元,并造成重大损失,其行为均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。
2025年11月24日,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郭某、何某、樊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两年八个月,并处罚三万到五万元。
案件三言两语
时间都过去十年了,上述涉案的三名银行中层估计早就忘记了当年的违法行为,但是法律不会忘记。这个案例再次提醒广大银行员工必须永怀金融工作的敬畏之心,始终坚守风险合规底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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